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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群众维合权益、民告官党委政府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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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11:23: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南昭通群众维合权益,民告官党委政府能支持吗

  尊敬的昭阳区区长、区委书记、昭通市市长、市委书记、云南省省长、省委书记

  您们好

  李德力通过邮寄信件向您们反映多次,见信件签收您们也接收李德力反映材料多次,由于您们工作忙,未受到重视。请在百忙之中,阅述一下李德力向你们反映的实际情况问题,因李德力逐级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中,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存在严重的自身安全与刑事隐患,不得已才向您们反映。

  如在李德力反映的事中发现有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无中生有、纠缠胡闹情况,请依法对李德力按国家法律追责,如情况属实,望给予帮助解决消除后患,同时给予行政佑护、渎职、乱作为、帮助违法犯罪与侵害人民利益问题部分党员干部,依法处理查处。

  李德力主要反映是昭阳区部分领导党员干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打着党的旗号,拿着纳税人的俸禄,干着损坏纳税人的事、视人民为奴隶,当敌人、以权施压、打击侵害、随意践踏人民合法权益,让国法为他们让步,让公理向他们低头的行为,群众向地方党委政府反映时,却在为他们的行为过错买单,问题查处落实后,依然不予整改和问责、处理善后事宜。

  群众李德力主要向您们反映以下情况

  一、主要违法乱纪、乱作为、佑护违法犯罪

  2019年在官坝辖区13组内,在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同意与中央国务院审核批准,擅自以发展集体经济与扶贫项目,以68000元每亩、流转购买官坝13组村民60余亩耕地,其中包括李德力经营依法纳税13年的企业经营场地。

  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期间,他们以各种手段由龙泉城管主任1月5日,口头通知李德力限期3日无条件搬走,向他索要法律文书愤然离去。

  李德力1月6日向龙泉党委领导提交企业情况说明与申请企业用地安置,未有回复。

  1月13日以上行为人,唆使程宗路带领50多以土地无关的闲杂人员人逼迫无条件搬走,李德力不惧未搬。

  见无用后,又以改变耕地用途,违反土地法与耕地保护条例,带土管部门执法,要求恢复耕地,3月16日恢复验收结案。

  4月30日又唆使程宗路与张光德等20余人雇佣机械打砸破坏李德力私人财产,置企业损失停业,无法经营注销。5月2日侵占,以500元每平方米出售,种钢筋混凝土建房故意毁坏耕地。

  李德力向昭阳区党委政府领导反映,龙泉办回复称是拆危,官坝社区流转征用出售60余亩用地属建设用地,有3.65亩属耕地,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法与耕地保护条例规定。

  二、政府职能部门部分领导官官相护、渎职不作为

  9月7日14时50分,龙泉派出所马副所长打电话给李德力,叫李德力到龙泉派出所了解情况。在他了解情况时,李德力将该情况与经营场所被打砸毁坏的手机录像与其他证据,他做完笔录,让李德力签字离开,事后无任何处理。

  2020年12月20日,昭阳区龙泉办事处出具《龙政复字(2020)35号》文件回复:不是政府行为,该地不存在征地拆迁,说李德力不属官坝社区人口,无政策支持补偿,打砸毁坏私人财产属公安机关管辖。

  李德力将以上交证据向昭阳区公安分局提交请求依法受案,昭阳区公安分局的同志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要求到辖区龙泉派出所实地反映进行办理。

  昭阳区龙泉派出所2021年5月31日,出具接受证据清单,未出具受案回执与不予受案回执。而是在信访平台出具《龙泉所信告字{2021}4号,称50余人属该地村民,其中服刑及吸毒人员已经改邪归正,反映寻衅滋事情况不属实。

  并告知2020年4月30日李德力反映的张光德与程宗路等人破坏打砸防盗围墙和电力设施情况,经初步调查系经官坝社区主任周兆斌同意,由官坝社区支委,委员张光德调用挖机拆除李德力的部分围墙,以便正常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并且当时张光德正在负责该项工作,拆除时李德力也未出现阻拦、冲突等情况,因此李德力反映的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无相关证据,犯罪事实不属实。

  李德力将该情况反映到昭阳区纪律监察多次,一直无果,无奈将该情况提交反映到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受案监督,回复是,没有受案回执和不予受案回执,不予受理。

  李德力依法反映土地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查处申请,2022年1月26日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昭区自然资复字{2022}3号》,称安置62户村民,占用耕地55.65亩,3.65亩建设用地,属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待国家政策落实后整改的渎职文件。

  李德力向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土地复查,出具《昭通自然资复{2022}4号》,已经移交农业农村局查处办理。

  李德力不服,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复核申请,经调查核实,2022年撤销昭通自然资复{2022}4号的复查意见,要求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并指定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督办。

  经重新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7日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出具“昭自然资复字{2023}6号”称已龙泉办下发{2022}73号的处罚决定书,要求整改恢复耕地,并提交昭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2023年4月20日纪委用0870—2131938与2156679电话告知李德力,以对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与龙泉办事处人员,作出处罚问责,问他们依法索要处理回复书面文书,因有其他案由牵扯,说只能电话通知,不方便出具。

  2023年4月23日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出具《昭区自然资复字{2023}22号,称官坝社区违法占用耕地,属云南湘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为,已经启动行政程序,正在查处完善中,但对官坝13组安置点违法用地行政执法意见未有书面回复。

  证明官坝安置点占用官坝13组与李德力恢复的经营场地是违法行为,打砸破坏李德力经营设施与财产不是拆危,属破坏企业财产,再次建设非农化属故意毁坏耕地,不是依法行政行为。

  三、司法不公,证据与事实面前枉法裁决

  事实是2021年11月11日昭阳区龙泉办事处出具《龙信复字(2021)114号》:称不是昭阳区龙泉办事处拆迁行为,官坝13组没有国家拆迁规划征地情况,并称李德力不属官坝社区村民,无政策支持补偿。

  2021年12月1日李德力向昭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出具不予复查告知,要求复议与诉讼。

  2021年12月16日申请昭通市司法局复议,出具回不予复议告知,要求诉讼与复核。

  李德力不服,向云南省司法厅申请复核,云南省司法厅又将反映材料转送昭通市司法局,要求依法依规对李德力反映情况调查核实办理,昭通市司法局仍然出具回复不予复议告知,要求诉讼。

  2021年3月8日李德力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取民事诉讼,2021年5月8日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1480号审判后,龚勋法官以事实证据理由不清,驳回诉讼请求,并让李德力承担诉讼费的冤案枉法裁判。

  李德力不服该判决,于2021年5月18日重新上诉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唐丽对《(2021)云06民终1706号》审理调查取证,李德力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与刑事责任,中院裁定,撤销原昭阳区人民法院的(2021)云0602民初1480判决,退还李德力的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释明该案件不适应民事诉讼,驳回上诉。

  李德力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立案号为(2022)云6行初322号,将昭通市人民政府市长:朱家伟,列为被告,庭审时,欧继萍法官在法庭释明,被告主体为昭阳区人民政府,要求撤诉,重新提交诉讼审理,李德力撤回诉讼重新提交诉讼后,受案号《(2022)云06行初19号》被告为昭阳区人民政府区长: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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